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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021.11.29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章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第72号),其目的是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管理

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购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购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资料。经批准后,办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简称《购用证明》)。凭《购用证明》从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购买。

②《购用证明》的有效期为3个月,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购买时必须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传真件等。

③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的管理

①应配备保障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设施,建立层层落实责任制的管理制度。

②应设立专柜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③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案发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

①购用单位应当按照《购用证明》载明的用途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转售。

②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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