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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陵水25-1气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8.22
  • 名  称

    关于陵水25-1气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索 引 号000014672/2022-00322

    分  类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生成日期2022-08-15

  • 文  号环审〔2022〕128号

    主 题 词

关于陵水25-1气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陵水25-1气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中海油安〔2022〕1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新建1套LS25-1 SPS水下生产系统进行开发,共钻12口生产井,包括南、北、东3个水下管汇;新建1座8腿导管架生产支持平台(YC13-1 PAP),与已建YC13-1 AWA平台栈桥相连;新建LS25-1 SPS至YC13-1 PAP海底混输管道及乙二醇管道各1条,长度113公里;新建南管汇至北管汇海底混输管道、乙二醇管道、脐带缆各1条,长度5.7公里;新建东管汇至北管汇海底混输管道、脐带缆各1条,长度7.7公里;新建LS17-2 SEMI至LS25-1 SPS脐带缆1条,长度58.8公里;新建YC13-1 PAP至水下隔离阀脐带缆1条,长度0.3公里。海底管道及脐带缆均直接铺设于海底,不挖沟。对依托的YC13-1 AWA/APD/AAP平台和LS17-2 SEMI平台进行适应性改造,主要包括更换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新增冷却水泵等。对依托的南山终端进行适应性改造,主要包括更换现有凝析油稳定塔,新建1台凝析油稳前换热器和1台压缩机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合成基钻井液、含油量超过8%的水基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含油生产水及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海。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和良好的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铺管作业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海底管道悬空。加强海底管道巡检,定期进行全面检测和清管作业,防止管道因腐蚀或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泄漏。

  (四)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改完善崖城及陵水气田溢油应急计划,报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南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立即报告珠江南海局,并按照规定及时通报海南省渔业、海事部门和中国海警局。

  (五)切实落实报告书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三、珠江南海局负责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珠江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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