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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CT系统分辨力测试模体

2021.8.2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CT系统分辨力测试模体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X射线工业断层成像系统分辨力测试模体(以下简称为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

GB/T 1804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总则

GB/T 29658  电子薄膜用高纯铝及铝合金溅射靶材

GB/T 15597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模塑材料

HG 2233  共聚甲醛树脂

JB/T 6639  滚动轴承零件 骨架式丁腈橡胶密封圈技术条件

YY/T 0313  医用高分子产品 包装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CT系统分辨力测试模体

以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丁腈橡胶、聚甲醛树脂为原料制成的常规X射线工业CT系统性能评价模体,由空间分辨力和低对比度分辨力模块组成。空间分辨力模块由钢制栅条结构的线对组构成,线对组按圆周形状均匀排列;密度分辨力模块是由6个圆柱形容器按圆周形等间距排列构成。

3.2 

线对

由一根线条和与其宽度相等的相邻间距(空间)组成。

3.3 

线对密度

线对宽度方向上单位长度内的线对总数,单位为LP/mm。

4 技术要求

4.1 原材料

4.1.1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应符合GB/T 15597的要求。

4.1.2 丁腈橡胶应符合JB/T 6639中3.1的要求。

4.1.3 聚甲醛树脂应符合HG 2233中型号为M120一等品的要求。

4.1.4 铝材应符合GB/T 29658的要求。

4.2 感官

产品外观清洁,表面应均匀、平整光滑,不应起泡、龟裂,不得有毛刺。

4.3 尺寸

产品主要外观尺寸应符合产品标签的明示值或与产品图纸一致,尺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未注尺寸公差应符合GB/T 1804中m级的要求;

b)未注形位公差应符合GB/T 1184中K级的要求。

4.4 空间分辨力模块

空间分辨力模块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空间分辨力模块技术要求

编号

栅条宽度

(mm)

间距宽度

(mm)

线对密度

(lp/mm)

1

0.10±0.010

0.10±0.010

5.00

2

0.15±0.015

0.15±0.015

3.33

3

0.20±0.020

0.20±0.020

2.50

4

0.25±0.025

0.25±0.025

2.00

5

0.30±0.030

0.30±0.030

1.67

6

0.40±0.040

0.40±0.040

1.25

5 试验方法

5.1 原材料

原材料由供应商提供每批次的质量检验报告进行保证,必要时可送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据标准进行检验。

5.2 感官

在自然光线下通过目测进行检验。

5.3 尺寸

使用钢卷尺、游标卡尺、内径尺等测量工具进行检验。

5.4 空间分辨力模块

空间分辨力模块使用工具显微镜、工业CT等测量工具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一般规定

6.1.1 产品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6.1.2 不合格产品通过返修或调试后能达到合格的,返工或调试后应重新进行检验。

6.2 批次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且同一条生产线在同一天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6.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各类检验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见表2的规定。

表2 各类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方法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原材料

4.1

5.1

感官

4.2

5.2

尺寸

4.3

5.3

空间分辨力模块

4.4

5.4

注:“√”表示应进行的检验项目;“—”表示不检验的项目。





6.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包装箱内附有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前的试制定型;

b)产品结构、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质量时;

c)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期间,每年进行1次型式检验;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4 抽样方法和数量

6.4.1 出厂检验时,对每批产品按表3规定的数量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表3 抽样数量查询表

批量/个

抽样数量/个

≤13

全检

表3  抽样数量查询表(续)

批量/个

抽样数量/个

14~500

13

501~2000

20

2001~5000

32

注:批量超过5000个,则每5000个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按本表规定的数量抽样检验。


6.4.2 型式检验时,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0个进行检验。

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

6.5.2 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后仍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0.1 产品标志

在产品本体或小包装的适当且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标志,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 产品名称、型号;

  • 主要技术参数;

  • 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及电话;

  • 产品编号或生产日期;

  • 执行标准编号;

  • 质量合格标志。

7.0.2 包装标志

包装箱上应有符合GB/T 191要求的标志,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 产品名称、型号;

  • 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

  • 产品毛重;

  • 制造商名称、地址及电话;

  • 生产日期。

7.0.3 使用说明书

产品的小销售包装内应有符合GB 5296.1要求的说明书,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 产品名称、型号;

  • 主要技术参数;

  • 产品的主要性能;

  • 产品部件介绍;

  •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 保养和维护;

  • 安装和安放要求;

  • 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及电话;

  •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 其他要求。

7.1 包装

7.1.1 包装应有防潮、防尘、防划的措施;包装箱或包装袋应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包装应符合YY/T 0313中的相关要求

7.1.2 包装后的产品应随带下列文件:

  • 产品使用说明书;

  • 产品保修卡;

  • 合格证。

7.1.3 包装上印有检验合格证明或标识的,可不在包装内另附检验合格证。

7.2 运输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划伤和损坏产品。运输中不可有强烈震动和撞击,并应有防雨措施。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和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同车装运,并且产品不允许经受雨、雪或液体物质的淋袭与机械损伤。

7.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环境温度为-10℃~50℃,相对湿度小于80%的仓库内。仓库内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的产品及有腐蚀的化学物质,不得与油、酸、碱等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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