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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荧光光谱仪校准及期间核查

2019.12.11

对于以空心阴极灯作激发光源的氢化物发生-无色散原子荧光仪,包括单道、双道、多道等类型仪器,通常可参照《原子荧光光度计》进行校准。

(1) 通用要求

① 仪器应有的标志:仪器名称、型号、制造厂名、出厂编号与出厂日期、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等;

② 仪器及附件的所有紧固件应紧固良好,运动部件应平稳,活动自如;

③ 仪器的开关、旋钮及按键应能正常工作,由计算机控制或带微机的仪器,当由键盘输入指令时,各相应功能应正常。

(2) 校准项目及性能要求 使用中或修理后仪器必须达到的技术要求见表。



(3) 校准结果的处理 当所有校准项目都合格时,加施校准合格标识;对于校准不合格者应暂停或限制使用,加施校准不合格标识并注明不合格项目,及时向厂家反馈校准信息。

(4) 校准周期 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在此期问,当条件改变、对测量结果有怀疑、故障维修后或改装后、经搬迁或运输后,都应随时进行校准。

(5) 期间核查 根据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要求》和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要求,为保持仪器校准状态的可信度,在两次检定或校准周期之间应进行必要的期间核查。

结合数理统计,原子荧光光谱仪可采用的期问核查方式包括:①使用量值能溯源的、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或参考物质进行核查;②采用同等准确度等级或相同最大允许误差的原子荧光仪进行检测比对;③对同一样品,进行实验室间的测试比对;④采用量值稳定的留存样品进行核查;⑤核查稳定性、检出限、相对标准偏差等;⑥使用原子荧光光谱仪使用说明书及产品标准或供应商提供的方法。

根据核查结果确定仪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如果核查结果异常,应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可更换核查方法和增加核查点,必要时应提前进行检定或校准,同时对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追溯检测过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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