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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政许可新规:虚假申报一年内不予受理

2010.1.05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规定指出,国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国产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化妆品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人和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对申报资料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次申报前,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受理机构进行备案。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四年。

  规定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应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其申报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和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对申请人和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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