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孙佑海提出建议:首先,生态索赔的起诉主体应从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放宽到公益性环保组织;其次,要明确生态索赔主要追究的是作业方(即康菲公司)还是权益最大持有方(即持有溢油平台51%权益的中海油);第三,赔偿标准的确定要从技术规范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在7月初的新闻发布会上曾提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这一点被媒体解读为“国家海洋局最高只罚康菲20万”,并据此提出“20万罚单凸显立法滞后”的观点。

  该观点被多位受访的国家海洋局人士否认。

  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光玉对此澄清道,20万上限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与生态损害、经济损失的索赔是两回事,后者肯定远远高于20万元。“而索赔额度的多少,是举证能力问题而非法律缺失问题。这方面国家海洋局颁布的技术规范即《技术导则》就显得至关重要。关于生态损失程度的证据走到哪,索赔额度就相应走到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