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光玉曾在“天津塔斯曼海轮相撞漏油事件”中代理天津市原农办渔政处发起渔业经济损失索赔。该案被视为中国第一起由政府出面、运用本土法律成功进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案例。他表示,目前最 高 法 的 司 法 解 释 仅 针 对 船 舶 漏油,在钻井平台溢油方面我国尚无任何法律法规可依,即便未来追加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不溯及既往原则,也无法适用于此次溢油事故。

  国家海洋局一位知情人士25日向记者表示,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并非如外界所想的那么“不健全”,完全可以解决此次溢油事故中的生态损害索赔问题。

  《海洋环境保护法》指出,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 , 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曾据此表示,将代表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