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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下月施行

2013.5.21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主要亮点有:

  一是实行投诉举报查实奖励。《条例》规定,海南省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是严格划定农产品生产区域。在禁止区域生产最高罚20万元。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设置标示牌,载明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生产、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标示牌或者变更标示牌内容。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防止农产品生产的环境污染。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病死畜禽和水产品、畜禽粪便等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污染。

  四是严格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条例》规定,海南省内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进货渠道、进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应当保存3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示产品的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

  五是严格农产品的市场经营管理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收购点等农产品经营场所开办者,应当配备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与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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