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受委托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四条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