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六条 除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电子文件光盘的封面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如为个人申请,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第八条 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九条 理化特性资料应当包括:

  (一)基本信息:化学名、通用名、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CAS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