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化性质:熔点、沸点、分解温度、溶解性、生产或使用中可能分解或转化产生的产物、与食物成分可能发生相互作用情况等。

  (三)如申报物质属于不可分离的混合物,则提供主要成分的上述资料。

  第十条 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资料应当包括:

  (一)技术必要性及用途资料:预期用途、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限量和达到功能所需要的最小量、使用技术效果。

  (二)使用条件资料:使用时可能接触的食品种类(水性食品、油脂类食品、酸性食品、含乙醇食品等),与食品接触的时间和温度;可否重复使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接触食品的面积/容积比等。

  第十一条 生产工艺资料应当包括:原辅料、工艺流程图以及文字说明,各环节的技术参数等。

  第十二条 质量规格要求包括纯度、杂质成分、含量等,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