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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立法每10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2016.8.19

  8月18日,记者从广东省有关部门获悉,《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进入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询立法意见阶段。

  草案送审稿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每10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保、农业等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食用农产品产地等土壤敏感区域至少每5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草案送审稿明确规定了几项重点行业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拟收回,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具体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等行业企业用地;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等设施用地;其他需要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建设用地。同时,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未按规定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不得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或土地流转等手续。

  此外,草案送审稿还将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对受污染的耕地,各地可根据实际实施土壤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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