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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落户福建 最高资助2000万元

2012.1.30

  记者获悉,福建省日前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提出,福建省将着力引进一批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在福建落地建设,最高可资助2000万元;对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转移转化,单个项目最高资助总额可达2000万元。

  公益性研发机构用地获支持

  《意见》提出,福建省将着力引进一批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在福建落地建设。对产业发展贡献大并与福建省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研发机构,在福建省原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按该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主要承担公益性任务的研发机构所需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政府主导的各类创投基金优先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项目。特别重大的研究开发机构的引进,可按“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对在福建省转移转化的重大项目,分阶段(技术成果购买、中间试验、工业性生产试验、重大产品或装备产业化)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总额可达2000万元。对产业化项目,在应用示范、创投资金、信贷融资、担保保险、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

  资助专利实现产业化

  对符合福建重点产业需求的福建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建立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机构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由考核认定部门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或将其实施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产品的开发项目优先列入有关科技开发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同时,福建省将每年扶持资助一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加大对优秀发明专利的奖励力度,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对有关贷款给予贴息。

  鼓励科研人员“揽业务”

  此外,福建省鼓励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本单位的科研资源和自身科研技能为企业开展有偿服务。鼓励职务成果完成人开展职务成果转化活动,职务成果的完成人可以与单位签订协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完成人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职务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协议不成,可以提请省科技行政部门或设区市会同其主管部门协调或批准。经批准,项目完成人可以自行创办企业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在本省进行产业化转化,其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收益的比例可高于50%。对高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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