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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患者按自费单独结算

2024.2.19

  近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发布,明确提出“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备案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患者按自费单独结算,并鼓励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开展带量采购。《通知》自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根据《通知》,“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备案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患者按自费单独结算,鼓励指定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纳入“港澳药械通”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通过采购平台采购。“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省级备案,属地监管,备案“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由指定医疗机构参考境外地区成熟做法,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不以现有项目加收项的形式立项。

  《通知》明确,“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指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指定医疗机构备案后的“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在本机构中使用,不纳入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和市场调节价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管理,由医疗机构和患者按自费单独结算。

  《通知》鼓励指定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纳入“港澳药械通”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通过采购平台采购。发挥集团采购规模效应,支持以区域联盟、医院联合等方式开展带量采购,实施梯度价格,量价挂钩,构建市场主导、多方参与的“港澳药械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形成机制。

  《通知》还要求加强对“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实施的监管。指定医疗机构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医保部门加强项目备案和使用的指导,做好价格监测和检查等工作;协同卫健、药监部门在“港澳药械通”注册审批、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的对接和共享,提高信息的完整性和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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