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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内毒素部分)

2020.7.21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内毒素部分)


GBT14233.2-2005-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二部分:生物试验方法(内毒素部分)
                                                                    GB/T 14233.2-2005
4 细菌内毒素试验
 
4.1 目的
本试验为《中国药典(二部)》附录“细菌内毒素检查法”中规定的“凝胶法”,系利用鲎试剂与细菌内毒素产生凝集反应的机理,以判定供试品中内毒素的限量是否符合规定。
   如经检验证实供试品对细菌内毒素试验有不能排除的干扰作用则不适宜采用本试验。
4.2  试剂
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鲎试剂、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
注: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系指符合《中国药典(二部)》附录中“细菌内毒素检查法”规定的灭菌注射用水。
4.3  主要设备
超净工作台、恒温培养箱、恒温水浴箱、电热干燥箱、旋涡混合器。
4.4  试验前准备
4.4.1   器具处理
   试验所用器皿需经处理除去可能存在的外源性内毒素。玻璃器皿置电热干燥箱内180℃干烤至少2h,或250℃干烤至少30min,塑料器皿置30%双氧水中浸泡4h,再用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充分冲洗后置60℃烘干备用。
4.4.2  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
4.4.2.1  当使用新批号的鲎试剂或试验条件发生了任何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改变时,应进行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
4.4.2.2  试验步骤按《中国药典(二部)》附录“细菌内毒素检查法”中规定进行。
(见http://www.houshiji.com/newslist.asp?newsid=135 )
4.4.3  供试品干扰试验
4.4.3.1  对未知或可疑的供试品初次进行细菌内毒素试验之前应先进行干扰试验,以检验供试品对细菌内毒素试验是否有抑制或增强作用,以及其他影响细菌内毒素试验准确性和敏感性的干扰作用。当鲎试剂、供试品来源、供试品配方或生产工艺有变化或其他任何可能影响细菌内毒素试验结果的试验条件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干扰试验。
4.4.3.2 每种医疗器械产品应取3批并分别使用不少于两个制造商生产的鲎试剂进行干扰试验。供试液制备按4.5.3规定进行。
4.4.3.3  试验步骤按《中国药典(二部)》附录“细菌内毒素检查法”中“凝胶法”规定进行。
4.4.3.4  供试品对细菌内毒素试验有干扰作用,可选用下列适宜方法排除干扰:
a)       使用更灵敏的鲎试剂对供试液进行更大倍数稀释;
b)       采用无热原氨基甲烷缓冲液稀释供试液;
c)       采用无热原氢氧化钠或盐酸溶液调节供试液PH值在6.0~8.0范围内;
d)       采用阳离子缓冲液(MgSO4或MgCl2)稀释供试液以调节离子浓度。
4.5  试验方法
4.5.1  供试品数量
   同一批号至少3个单位供试品。
4.5.2  浸提介质
  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
4.5.3  供试液制备
  根据产品标准规定的细菌内毒素限值确定浸提介质体积,选用下列适宜方法制备供试液:
a)       管类和容器类器具用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浸泡器具内腔,在(37±1)℃恒温箱中浸提不少于1h;
b)       小型配件或实体类器具置无热原玻璃器皿内,加入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振摇数次,在
(37±1)℃恒温箱中浸泡不少于1h。
供试液贮存应不超过2 h。
注1:浸提介质体积计算公式:V=L/λ
式中:
V——浸提介质体积,单位为毫升(mL);
L——产品细菌内毒素限值,单位为细菌内毒素单位每件(EU/件);
λ——所用鲎试剂灵敏度标示值,单位为细菌内毒素单位每毫升(EU/mL)。
注2: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细菌内毒素限值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宜尽可能低。推荐输液、输血、

注射器具细菌内毒素限量每件不超过20EU,与脑脊液接触和胸内应用医疗器械每件不超过2.15EU。
4.5.4  试验步骤和结果判定
        按《中国药典(二部)》附录“细菌内毒素检查法”中“凝胶法”规定进行。
4.5.5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中宜给出下列信息:
        a)供试品名称;
        b)生产批号;
        c)供试液制备方法;
        d)细菌内毒素限量;
        e)结果判定。
 
--------节选自 《GBT14233.2-2005-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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