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环保、城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

  天河区发展改革、经贸、质量技术监督、建设水务、环保等部门应组织相关企业对现有燃煤、燃油锅炉进行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这个通告自发布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