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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你的实验室认证审核你都是怎么安排的 3

2020.3.22

6.2.3 管理体系认证 

6.2.3.1 初次认证

a)认证机构宜采用合理方式正常受理初次认证申请,且可通过非现场一阶段包括文件审核,完 成部分审核工作,为后续现场审核的实施提供业务连续的有关资讯。在疫情期间不建议实施现场审 核;

b)对于已完成一阶段现场审核,并满足二阶段审核条件的,由认证机构进行风险评价,根据风 险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认证措施方案。如对于风险较低的组织,基于一阶段获取的现场运行控制 的信息,可以通过文件和资料以及采用信息和通信技术(ICT)等适宜有效的方式完成二阶段的审核;对于风险较高的组织则建议疫情结束后实施现场审核。

6.2.3.2 监督审核 

对在疫情期间应安排实施的例行监督审核,认证机构可以通过与客户沟通,修订周期审核策划 方案,制定专项审核方案,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考虑采取合理的审核方式实现方案的目标。如认 证项目风险较低,并能够收集相应的资料,已验证组织体系的持续有效性,审核组通过对收集的资 料进行评审,以确定认证的持续适用性。所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自上次审核以来组织的变化情況; 

b)最近一次的内审及管理评审报告;

c) 疫情防控期间,客户为确保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所采 取的措施及相关记录;

d)国家及地方产品抽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e)顾客的申/投诉处理情況;

f)客户组织的管理体系文件及审核组认为按照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或相关规范要求有效保持和运 行产品保证体系所需的其他文件;

g)可以证明管理体系运行绩效的相关记录;

h) 若需要,还可调取其他相关资料。

6.2.3.3 再认证审核 

疫情防控期间,认证机构可正常受理再认证申请,对不具备条件的暂不实施现场审核。若以延 续现有认证周期为目的可采用 ICT 技术实施远程审核。对于经评估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连续 性不受影响的再认证项目,可以在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安排现场审核,否则宜实施新的初次审核。认证机构经适宜的方式进行评价后可换发认证证书,延期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或按 IAF ID 3:2011《影响认可机构、合格评定机构和获证组织的特殊事件或情况的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延期, 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6.2.4 服务认证 

在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服务行业往往是维系人们基本生活的主场和救援提供者,如医院 和医护人员,商场和商场的服务人员,小区的物业管理等;因此,在疫情期间应关注有关服务认证 活动的实施。应利用特殊时期的认证方案,对测评时间和方式作出策划,还应适当考虑所需的后续 补救措施。

6.2.4.1 初次认证 

由认证机构进行风险评价,根据风险评价结果,策划服务认证审查方案,包括实施管理能力和 服务特性测评的认证模式。

a)疫情期间认证机构对服务特性测评部分,可根据不同服务业态的情况,选择符合疫情防控期 间要求的服务认证模式(认证模式的选择参见《服务认证模式选择与应用导则》RB/T 314-2017.) 

b) 对于服务提供过程和管理过程的审核,宜参照本标准 6.2.3.1b)条款并根据服务认证审查方 案开展审核活动 

6.2.4.2 监督审核 

对在疫情期间应安排实施的例行监督审查,认证机构可以通过与客户沟通,了解并确定当前的 状态和预期状态,修订周期认证策划方案,制定替代的审查方案,审查组可通过对收集的客户电子 版资料进行文件检查,客户配合审核组完成必要的 ICT 审查沟通的认证模式。客户需提供的但不限 于的必要的资料如下:

a)自上次审查以来组织的变化情況 ; 

 b)内部自我评价档案:含评价方式方法及评价结果等 ; 

c)服务规范和服务提供规范(含疫情期间的服务规范);

d)疫情防控期间,组织为确保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关记录,特别是服务提供对 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

e)顾客的申/投诉处理情況。

6.2.4.3 再认证审核 

疫情期间,认证机构可正常受理再认证申请,不具备条件的暂不实施现场审查。对于经评估服 务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连续性不受影响的再认证项目,可以在疫情结束后安排现场部分的测评和审查。否则,可以按 6.2.4.1 和 6.2.4.2 选择适宜的认证模式进行测评和审查。认证机构经适宜的方式进行评价后可换发认证证书,延期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或按 IAF ID 3:2011《影响认可机构、合格评定机构和获证组织的特殊事件或情况的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延期, 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6.2.5 其他领域的认证 

疫情期间,除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和服务认证外的其他领域,应根据各领域的认证规则, 对需开展的检验检测等认证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与风险评估结果相适宜的认证方案,根据检 验检测等认证活动的特性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a) 对于由客户送样检验检测或实验的,可以根据各机构所制定的相关方案实施;

b) 对于需去客户现场实施的检验检测或实验等项目,不建议采取非现场的认证活动,待疫情 结束后与客户协商确定适宜的时间进行;

c) 对认证证书即将到期的,对于经评估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连续性不受影响的再认证项目, 可以在疫情结束后安排现场部分的测评和审查,或按《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市监认证〔2020〕9 号) 通知要求,经适宜的方式进行评价后延期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

6.2.6 增加或变更认证范围的认证活动 

疫情期间,对于客户提出的增加或变更认证范围申请时,各认证机构宜根据认证业务流程进行 受理、评审,制定相宜的认证方案。

a) 对于产品、管理体系及服务认证项目,可进行文件及相关资料等非现场的评审,如需开展 相关现场认证活动,可参阅 6.2.2、6.2.3、6.2.4 的相关要求进行。

b) 对于其他领域的认证活动,可进行文件及相关资料等非现场的评审,需在现场各机构宜在 疫情结束后与客户协商确定适宜的时间进行,或按 6.2.5 的相关要求进行。

6.2.7 境外项目 

对于境外项目,根据疫情发生地的控制要求,由机构及时评审所了解到的获证客户当期和预期 的未来的情况,在获得必要信息的基础上制定适宜的措施。必要的信息以及后续的措施,参见 IAF ID3:2011《影响认可机构、合格评定机构和获证组织 的特殊事件或情况的管理》 同时应遵循疫情发生地政府关于疫情控制的要求,以及国内对于疫情发生地的控制政策和认证 人员的意愿,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与风险等级相适宜的措施。如非必需,不宜在 疫情期间实施境外认证活动;对于必须参加境外认证活动的人员应采取必要的人员防控措施,以确 认人身安全。 

6.3 信息和通信技术在审核中的应用 

在审核过程中应用 ICT 技术,为审核过程的完整性和可信性提供保障,同时,应用 ICT 技术也 可实现优化审核的有效性和效率。作为在审核中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ICT)的一套方法,IAF 已发 布 IAF MD4:2018《强制性文件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在审核/评审中的应用》。作为对认证过程管理的一部分,该文件对于经 IAF 认可机构成员认可的认证机构是强制性的。在特殊事件或情况下,如疫情发生时,可能暂时阻止了认证机构正常计划实施的现场审核,因 此,认证机构采用 ICT 技术将对审核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ICT 技术的应用可应用于当地现 场审核或应用于远程场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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