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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你的实验室认证审核你都是怎么安排的 4

2020.3.22

6.3.1 策划 

在疫情期间针对认证实施的具体情况,认证机构可结合自身认证程序,策划并制定包含对 ICT 应用的合理方案,以降低疫情对认证结果的影响。

认证方案至少应考虑:

a)若采用 ICT,认证机构需了解和评审客户组织和认证机构是否具有必要的技术条件(摄像头、 智能手机、手持设备、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摄像机、无人机、可穿戴设备、人工智能及其他) 

b)对可能采用的 ICT 技术进行策划,如:

1) 会议:通过远程电信会议设施,包括音频、视频或数据共享;(如:钉钉、腾讯视频等);

2) 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或记录的审核;(如通过授权登录客户组织的业务系统查阅文件 或记录);

3) 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音频录制的方式记录信息和证据;

c)策划采用 ICT 方式审核的范围和时期;

d)方案中设置风险评估过程,考虑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可能的后续措施;

e)对采用 ICT 方式的有关技术进行管理;

f)对认证决定的原则进行规定。

6.3.2 人员能力要求 

当应用 ICT 技术时,认证机构的审核员及涉及的有关人员应具备能力,以便理解和使用所采用 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从而实现对审核证据及有关信息的获取。当由于技术的原因,活动受到阻碍时, 审核员应基于风险客观的评估对信息收集的有效性和客观性的影响并予以记录。认证机构宜考虑通过对审核人员给予足够的培训/训练,使其具备可以利用 ICT 有效开展审核的 能力。 

6.3.3 资源配备 

a) 申请评审应确认客户组织是否具有支持 ICT 的必要设施;

b) 认证机构宜为审核活动的实施配置相应的资源,例如:智能手机、手持设备、笔记本电脑、 台式电脑、摄像机等。

6.3.4 实施 

当认证机构将 ICT 用作审核方法的一部分时,经 IAF 认可机构成员认可的认证机构应符合 IAF MD4:2018《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在审核中应用》的要求,以确保认证活动的有效性和效率。

a) 疫情期间,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客户组织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具有必要的基 础设施以支持使用 ICT 技术;

b) 审核组宜通过审核计划对应用 ICT 技术实施审核作出有效安排,如:利用视频会议或电话会 议的方式召开首次会议。

c) 审核记录和审核报告宜适当说明应用 ICT 的情况,对审核过程的完整性和可行性提供支持和 保障做必要说明。

d) 随着对 ICT 的应用以及项目的进展,对其风险和后续措施的必要性进行评审并提出改进的机 会。

e) 认证机构宜对应用 ICT 技术实施的审核制定认证决定原则。包括制定待疫情解除后对评定结 果的确认或决定补充进行现场审核/工厂检查。

6.3.5 保密和记录控制 

a) 在实施 ICT 审核时,应关注对电子信息和电子化传输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有要求的情 况下,应用 ICT 审核之前,受审核方与认证机构之间应达成一致意见。

b) 认证机构宜规定应用 ICT 审核过程中需要保持的记录以及记录的保存形式和内容。

c) 审核报告及相关记录应指出实施审核过程中所采用 ICT 的范围,以及为达到审核目的应用 ICT 的有效性。

d) 如果审核范围中包括虚拟场所,认证的记录材料中应包括虚拟场所,并且应识别出在虚拟场 所实施的活动。

6.4 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完成项目的应对措施

6.4.1 不符合无法按期整改及验证 

由于疫情影响,如审核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受审核方无法按要求的期限完成整改,认证机构宜制 订应对措施并与受审核方沟通,以维持疫情期间认证活动的连续性。在风险评估基础上,认证机构可采取的不符合项验证措施包括:验证受审核方制订的不符合整 改措施计划、延长不符合整改时限、验证多个同类不符合的综合整改措施等。无论采取何种措施, 认证机构宜有成文的方案,支持在疫情结束后认证机构需实施的补充措施并评价活动的有效性。参照市监认证〔2020〕9 号通知和 GB/T 27021.1 要求,不符合项延期整改及验证的期限: 

a) 初次认证审核(一、二阶段):一般不符合整改验证的时限可延长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但 严重不符合整改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审核结束后 6 个月。

b) 监督审核:不符合整改验证的时限可延长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

c) 再认证审核:不符合整改验证的时限可延长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如在原证书有效期内不能 完成不符合整改,认证机构应对受审核方一个认证周期运行情况通过资料评价方式进行整体评估, 确定其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及有效性,延长原证书有效期 6 个月,对不符合整改验证的时限进行相应 延期。受核方在原证书到期后 6 个月内完成不符合整改活动,则按再认证进行认证决定,证书的生 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6.4.2 二阶段审核无法实施 

受审核方已完成一阶段审核,由于疫情影响无法接受二阶段审核,认证机构可采用非现场审核 方式(包括 ICT 的应用)对资料进行收集,参照市监认证〔2020〕9 号通知要求,延长受审核方一 阶段审核结论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

6.4.3 暂停证书的处理 

参照市监认证〔2020〕9 号通知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 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已暂停证书因疫情影响到期无法恢复,认证机构宜进行评估,延长暂停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 后 3 个月。

6.4.4 资质超期 

对于资质超期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可考虑疫情影响,对各类资质的有效期控制进行适当延长。适用时,依据《国市监综〔2020〕30 号》通知的要求,延长行政许可资质有效期:

a) 营业执照: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到期,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 1 个 月;

b)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因疫情影响未及时换证过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可顺延至 疫情解除后 1 个月。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可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c)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疫情期间到期未换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 地疫情解除;

d) ZL、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按市场监管总局便 利化救济政策予以相应的认可。

6.4.5 其他方面 

认证机构可参照《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 号)通知要求,对获证组织检验/ 检测等有关报告有效期进行评估并延期:

a) 强制检验/检测: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检验检测监测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原 检验检测监测报告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 

b) 特种设备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正常的维护保养前提下,原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有效期 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 

c) 计量器具检定:强制检测目录中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在确认状态完好提前下,检测证书有 效期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具备校准能力的使用单位应按周期及时进行内部校准。对于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有其他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6.5 其他安排 

6.5.1 业务系统的管理 

a) 认证机构宜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强化对自身业务系统的有效管理,确保认证业务持续性 和有能力不中断对客户组织的服务。

b) 在特殊时期,业务系统为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策划、审核任务下达、审核资料上传等活动有 效的提供支持;

c) 当需要时,认证机构宜对业务系统的应用作出临时性安排,如对特殊时期实施的项目的标注, 以便于对项目采取的后续措施的有效实施;

d) 有需要时,可以考虑在业务系统中增加必要的功能,以支持应用 ICT 技术远程审核的实施。

6.5.2 监控管理 

a)认证机构宜基于风险控制对实施的过程进行监控,至少包括:——法规符合性的监控;——特殊时期对各地方有关政策、策略的执行情况的监控;——特殊时期审核方案实施情况的监控;

b)监控的内容、频次、方式、监控结果的使用等应体现在前期策划的方案中;

c)监控的结果作为信息输入,用于支持后续工作所需作出的抉择。

6.5.3 现场审核疫情风险控制 

在疫情期间,疫区内原则上不安排现场审核。若条件允许在非疫区实施现场审核时,也需充分 考虑可能的突发状况,对经策划的方案有效实施带来的阻碍,还需充分考虑疫情给审核组成员带来 的风险。除本标准第 5 章节条款的要求外,应对以下情形予以控制:

a) 认证机构有过程确保与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

b) 认证机构能够及时获取客户组织所在地区的疫情防控情况和相关要求;

c) 确保针对现场审核,认证机构与客户组织的疫情防控信息是畅通有效的;

d) 认证机构宜有过程确保审核组掌握遇到紧急情况时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e) 确保审核组已具备有效防控的各项措施(包括个人防护),以确保疫情期间审核人员的职业 健康安全满足要求;

f) 审核计划宜适当考虑特殊情况(疫情)下,审核方式从简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步骤,包括适 当的现场审核时间、适当减少参与审核的人员、优先就近安排审核人员、非公共交通和独立的食宿 安排,减少受审核方参与审核的人员等。

7 疫情结束后续工作 

7.1 总则 

7.1.1 认证机构宜对疫情防控期间制定的认证工作实施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重点关注采取 措施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7.1.2 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认证风险,以确保认证活动合规、 有效。

7.1.3 适宜时,认证机构宜进一步修订完善疫情防控期间认证工作实施方案,总结形成应对公共卫 生事件的常态化机制和方案,不断提升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

7.2 后续工作的实施

7.2.1 疫情防控期间选择了适宜方法开展审核(例如: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实施审核是一种 适宜的远程审核方法)的,疫情结束后,认证机构应对相关结果予以评价确认或补充进行现场审核。

7.2.2 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导致需延期实施现场审核的,疫情结束后,认证机构应与客户及时沟通, 协商确定适宜的时间进行现场审核。

7.2.3 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办理了证书有效期顺延或暂停/延迟暂停的,疫情结束后,认证机构 应与客户及时沟通,协商确定适宜的时间进行现场审核,获取相关符合性证据,予以换发认证证书/ 恢复证书。

7.2.4 对于暂停/暂停延迟到期仍无法接受审核的获证客户,认证机构应对其证书进行暂停或缩小认 证范围。再认证宜在允许的延长期内进行,否则,宜实施新的初次审核。如果无法与获证客户取得 联系,认证机构宜遵循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正常流程和程序。

7.2.5 在后续认证审核实施过程中,认证机构宜关注疫情对获证客户带来的影响,以及客户在疫情 防控期间采取措施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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