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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设备规定

2018.7.31

国土资源部退化及未利用土地整治工程重点

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土资源部退化及未利用土地整治工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仪器设备包括重点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附件1),所有仪器设备已入网西安仪器设备共享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实验仪器设备仅供重点实验室内部使用,一般不允许外借至重点实验室以外场所使用。

第二章 开放共享类型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分为有偿检测服务和合作研究成果共享两种类型。

第五条  有偿检测服务。通过一定的有偿使用方式,重点实验室依托现有技术平台向重点实验室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检测和设备共享服务。

第六条  合作研究成果共享。与重点实验室建立科研项目合作关系,双方共同开展试验研究、共享研究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可无偿使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

第三章 开放共享工作程序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科研处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主要受理开放共享服务申请,并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进程和成效。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基础实验中心管理部提供检测服务;各研究室负责设备共享和合作研究。

第九条  凡需提供有偿检测的用户,应按照送样流程送样并填写委托合同(附件2)。

第十条  凡需提供设备共享服务的用户,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根据审核意见,在相关仪器负责人的指导下按照预约时间使用仪器设备,并做好使用登记确认。

第十一条  如因用户原因未能按预约时间使用仪器设备,而造成试剂、耗材以及相关人员准备工作等方面的浪费,由用户负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以外的人员操作仪器应具有相关培训资质,并自觉遵守重点实验室有关管理规定以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服从实验室负责人的管理和操作指导,注意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与秩序。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执行统一的检测项目及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重点实验室将根据收费标准测算实际费用,用户应及时缴纳。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内部检测,以及与重点实验室有长期合作的高校或科研院所检测,可在收费标准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

第十五条  凡与重点实验室建立科研项目合作研究关系,无偿使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须签订正式项目合作合同或成果共享协议,明确实验数据与重点实验室共享,申明知识产权等成果共同署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退化及未利用土地整治工程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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