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

  草案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发生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国家或者省规定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拒不接受约谈或者未按照约谈要求整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责任约谈情况和按照约谈要求整改情况,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记录。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