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逾期未上报项目任务书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资助。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应当自收到项目任务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核准后将其中2份返还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核准后的项目任务书作为经费拨付、项目实施和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优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并报省基金办同意:

  (一)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六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于资助期满前6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批准。每个项目只能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科技报告和结题报告,内容包括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