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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 义乌一家公司被罚5万元

2017.9.04

  浙江省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苏溪大队经过半个多月的努力,近日终于办结了一起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案件,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深夜核实举报,一路追踪发现堆放点

  2017年7月26日晚,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苏溪大队接到举报称,义乌市苏溪镇大陈江邢宅村附近有人在河道边采砂。

  当日19时57分,执法队员到达举报地点,发现现场有两台挖掘机正在同时作业,其中一台将所挖出的砂子装入一旁等待的重型自卸货车内。

  执法队员驾车跟随其中一辆货车,发现货车驾驶员将砂子运至义乌市苏溪镇青春村附近的某砂石加工厂。当日20时28分,执法队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查扣这辆货车,并对堆放地点进行现场检查。

  经初步检查,堆放地点位于这家砂石加工厂西南角。执法队员将货车内所运出的砂石与现场堆放的砂石进行对比后,发现两者都具有同样的水腥臭味,其颗粒大小、颜色一致。

  当日20时40分许,执法队员在该沙场查扣了两辆同样由大陈江运至该砂石加工厂的货车,并将3名驾驶员带至苏溪镇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

  究竟谁是当事人,事件变得扑朔迷离

  苏溪大队队员对驾驶员程某、杨某、田某分别进行询问后得知,当日该车队共有4辆车前往苏溪大陈江拉砂,其中3辆车被执法队员查获,截至查获时共运了满满8趟砂。每拉完一趟砂,施工单位会在沙场门口给驾驶员一张送货单用作结算运费凭据。

  7月27日,执法队员再次前往砂石加工厂,向现场负责人叶某了解情况。据叶某讲述,经他人介绍,7月23日他与一位姓翁的男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规定,翁某将苏溪镇蒋宅村—邢宅村大陈江河道清淤工程清理出的污泥和废料包送到加工厂,加工厂根据污泥和废料的利用程度支付部分机械费和运费,并负责洗砂作业,其他一切手续费用由翁某负责。

  7月28日,翁某来到苏溪大队接受询问调查时表示, “施工工地的具体项目都由孙某负责的,协议是孙某拿给我签的,我只知道工程产生的污泥和废料需要堆在一个地方,其他都不清楚。”

  随后,该建筑工程公司员工孙某来到苏溪大队。执法队员询问他,是否清楚一共运输了多少淤泥砂石到砂石加工厂。孙某表示,因当时记账的工作人员跑了,目前联系不到,底单也找不到,具体多少不清楚。

  多部门联合出击,收集关键证据信息

  一时之间,案件似乎陷入了困境。眼看着时间流逝,收集证据也越来越困难,执法队员决定换一个思路,直接从清淤工程的施工方查起。

  7月28日下午,执法队员来到义乌市苏溪镇镇政府五水共治办,查阅项目信息。执法队员根据中标图纸,与现场情况进行对比,收集了非法采砂案的关键证据信息,确定了其非法采砂的大致范围、总量。

  据了解,该工程于6月6日在苏溪招投标中心由义乌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标。6月28日,苏溪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规定,该工程公司仅负责对河道内的淤泥进行清理,也就是说,该公司根本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无权对河道内的砂子进行处置。

  8月4日,该建筑公司总经理王某来到苏溪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王某表示,河道采砂是孙某所为。孙某跟公司汇报说,找到一个场地可以免费堆放淤泥砂石,公司为节省成本就同意了,没有想到竟然将淤泥砂石运到了砂石加工厂。同时,他表示,相关渣土清运车运输票据会由孙某提交给苏溪大队,公司方愿意接受相关处理。

  确定违法事实,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7月24日,义乌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义乌市苏溪镇大陈江(苏溪二小-邢宅堰坝)清淤工程开工。在清淤工程施工过程中,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义乌市苏溪镇大陈江邢宅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利用挖掘机采掘砂石。

  据调查,义乌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挖掘的河段长225米,宽36.3米,其挖掘的砂石、污泥混合物一部分堆放在大陈江邢宅段石桥上游南半侧,另一部分通过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到义乌市苏溪镇青春村附近的某砂石加工厂,运输车次共计320车,经测算运输总量共5443.2立方米。

  义乌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违反了《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苏溪大队依据《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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