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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修改《食品法典》,设定了农药列表制度的适用依据

2018.2.23

  2月22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8-8号告示,对《食品法典》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主要内容如下:

   a.修改污染物质标准适用原则。

   1)对各类物质单独规定的污染物质标准适用原则进行合并整理;

   2)新设农林畜水产品的辐照及PCBs标准适用条款;

   3)对于标准适用与否不明确的加工食品,修改其重金属、霉菌毒素、贝类毒素等污染物质标准适用原则。

   b.强化及新设定重金属的标准。

   1)新设及修改水果类、软体类、甲壳类、油料种子类中铅的标准;

   2)新设及修改根菜类、海藻类中铅、镉的标准。

   c.修改农药残留许可标准的适用方法。未设定农药残留许可标准时,设定了适用一律标准(0.01 mg/kg以下)的依据条款,并对豁免残留限量标准设定的依据进行了整理。

   d.新设鲂鱼的组胺的标准。

   e.增加5种违禁药物成分及2种勃起治疗剂类似物质。

   f.修改食品中可使用原料目录。为保护野生生物,原料目录中删除丝鲨、鼠鲨、远洋白鳍鲨濒临灭绝物种。

   g.修改农产品中109种相关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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