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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282个统筹地区实现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际付费

2024.1.02

  今天(2日),国家医保局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表示,关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国家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自2019年起开展疾病诊断相关组(DRG)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试点,推进以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工作

  国家医保局2021年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总结推广2019-2021年DRG/DIP付费国家试点的有效做法,加快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全覆盖。

  目前全国整体进展快于阶段性任务目标,部分地区已提前完成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的全覆盖任务,282个统筹地区实现实际付费,占统筹地区总数的71%,北京、河北等12个省(区、直辖市)下辖的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启动DRG/DIP付费。实际付费地区个人负担水平普遍降低,基层病种同城同病同价使群众就医便捷性有所改善。17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在售产品超过5000个,涵盖疾病预防、医疗服务、生育保障、健康管理等各领域,已经从简单的费用报销和经济补偿,向病前、病中、病后的综合性健康保障管理发展,新产品类型不断出现。2022年,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8653亿元,赔付支出3600亿元,同时积累了超过1.6万亿元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对减少参保群众后顾之忧、释放消费潜力、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21家保险公司在全国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10年来已赔付超7000万人。在支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面,截至2022年底共有31家保险公司先后参与经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项目。

原文如下: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次会议第 4447 号建议的答复

  胡为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城乡居民享受医保待遇之等待期予以取消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国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共同筹资建立医保基金,通过大数法则分散疾病带来的风险,实现了全体参保人中患病与健康人群之间的互助共济,体现了风险共担、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为参保人提供公平适度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依法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按年定额筹资,各地一般在每年 9月至 12月集中征缴次年保费。由于居民医保实行自愿参保,为加强参保征缴工作,引导居民连续参保、防范选择性参保,各地在基本医保制度实践过程中相应细化完善了待遇等待期相关规定,以巩固提升参保质量,促进制度稳定可持续发展。一是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参保居民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受待遇等待期限制;二是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设置一定的待遇等待期,以激励约束群众连续参保缴费,更好保障参保居民医保权益;三是充分考虑各类人群的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做好具体优化,如对于新生儿、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众以及刚退出现役的军人等重点人群在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普遍不设待遇等待期作为防范个人“有病临时参保、无病不参保”道德风险的政策工具,在国内外医保制度实践中均有所应用。在目前居民医保实行自愿参保、少数青壮年仍需反复动员才能参保的客观现实情况下,从巩固扩大参保覆盖面、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考虑,通过合理设置待遇等待期等政策激励约束各类人群参保缴费仍有必要。您提出的“对连续两年以上参保居民,错过集中缴费时段补缴参保费后即刻享受待遇”等建议,对我们有一定参考价值。您关于“集中缴费期加大宣传力度、敦促居民履行参保义务”等的建议,我们正在抓紧落实。我们已在今年7月印发的《关于做好 2023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地方探索促进连续参保缴费的约束措施,鼓励并指导地方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长等采取针对性措施,激励约束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同时,针对群众关切加大政策宣传与科普力度,做好参保动员,进一步强化个人参保缴费和健康管理的意识,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良好格局。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指导各地继续做好居民医保各项工作,巩固基本医保覆盖面,同时加强参保工作管理,规范参保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服务效能,持续做好参保动员,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医保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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