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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通报7批次问题食品 涉及蛋制品、糕点、水果制品等

2019.6.28

  6月27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通报,近期该局组织抽检乳制品、罐头、酒类、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糕点、蜂产品9类食品199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7批次,涉及蛋制品、糕点、水果制品等。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检出过氧化值、酸价等超标

  不合格样品中,有4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检出过氧化值、酸价等超标。不合格样品分别为:清镇市乡聚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龙里县佳奇食品厂生产的兰花豆、清镇市乡聚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龙里县佳奇食品厂生产的麻辣豌豆检出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贵州御味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花生(烘炒类坚果炒货食品)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毕节市家乡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南瓜籽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坚果与籽类食品中的酸价不得超过3mg/g;熟制其他类坚果与籽类食品中的过氧化值不得超过0.50g/100g;大肠菌群要求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

  糕点、水果制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1批次糕点、1批次水果制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其中,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花果园第二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贵州天刺力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刺梨果脯,经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其中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贵州天刺力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螯合剂,防止金属离子引起的变色、变质、变浊及维生素的氧化损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蜜饯凉果中的果脯类(地瓜果脯除外)不得使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可对粘膜、上呼吸道、眼睛、皮肤产生刺激作用。长期大量食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超标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另外1批次为:清镇老表饼业商行销售的标称贵安新区恋食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遵义鸡蛋糕,该样品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防腐剂是指天然或合成的化学成分,用于加入食品以延迟微生物生长或化学变化引起的腐败。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松花皮蛋检出铅超标

  不合格样品中,还有1批次蛋制品检出铅超标,不合格样品为:贵州湄潭小媳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媳妇松花皮蛋。

  铅是一种能够在生物体内蓄积且排除缓慢的重金属污染物,人体若长期大量摄入铅含量超标的食品,铅会蓄积在体内,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皮蛋中铅的最大限量为0.5mg/kg。铅含量超标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由生产原料或辅料带入到产品中,也可能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由加工设备、容器、包装材料中的铅迁移带入。

  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州、区)食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黔南州、贵安新区等市(州、区)食品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贵阳市食品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州、区)食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2期)不合格样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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