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采取省级推荐、部级认定的方式。各地可结合本地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和未来支持能力、已认定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工作成效和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布局,从已认定并运行的省级协同创新中心择优推荐。各地推荐的协同创新中心原则上须经省级认定且运行2年以上,运行期间持续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资助。各地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超额不予受理。2019年度当年推荐且已参加会评但未通过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将直接列入2020年度推荐名单,申报材料届时需更新,不占2020年度推荐指标。2020年起,当年获推荐但未通过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不再直接列入下次推荐名单。

  2.地方须已制定并实施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计划,有完善的认定办法、资助程序、配套支持、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等政策制度,并能够落实对已认定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加大额度继续给予至少一个周期(4年)专项资金资助。

  3.依托高校能够认真履行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主体责任,制定可行的建设发展规划,明确中心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注重加强自身创新条件与能力建设,对中心的组织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资源条件配置、经费投入保障等方面配套改革政策明确、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