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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5000万采购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

2016.3.25

  分析测试百科网讯 2016年3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连发布两条招标信息,分别就本级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01-164170060019)以及本级特殊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01-164170060018)进行公开招标。招标预算分别为3000.0 万元人民币、2000.0万元人民币。

  详细内容如下:

  项目名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0701-164170060019

  预算金额:3000.0 万元(人民币)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择优选取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承担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检工作。

  本次招标共分2个采购包,投标人可以选择投任意一个或两个采购包。本项目推荐中标候选人每包不超过25名。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足25名,则所有中标候选人均为中标人,不再另行确定其他中标人。

包号服务内容
SPCJ1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方便食品、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糕点、豆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糖果制品共12大类食品的抽检任务
SPCJ2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共13大类食品的抽检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我国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监管的职责。食品安全抽检是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掌握食品安全形势和质量安全状况的重要措施,也是查办食品违法案件的技术支持。

   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将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文件规定的食品抽检工作任务,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 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3. 取得中国计量认证(CMA)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CMAf)资质,且资质认定范围须覆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公布的《2016年食品安全 抽检计划主要内容》中指定的采购包范围内食品细类检验项目中不低于85%的检验资质。同时,必须满足不低于6个食品大类中全部细类的所有项目检验资质。 4. 具备与承检任务中检验项目和任务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食品检验事故。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固定且能够独立运行的实验场所,能够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承检任务需要。6. 具有稳定的、高水平的检验和技术管理人员,能保证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单位从事食品检验工作满2年及以上的检验人员占投标人全部检验人员 的比例应不低于30%;从事食品检验相关人员总数应不低于50人;工作满2年及以上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低于5名。7.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一个及以上分支机构的投标人以总部名义进行投标时,分支机构所具备的检验资质、服务能力及业绩等不计入总部。8. 投标人应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9.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也不接受与本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本级特殊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0701-164170060018

  预算金额:2000.0 万元(人民币)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择优选取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承担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本级特殊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

   本项目推荐中标候选人不超过12名。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足12名,则所有中标候选人均为中标人,不再另行确定其他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我国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监管的职责。食品安全抽检是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掌握食品安全形势和质量安全状况的重要措施,也是查办食品违法案件的技术支持。

   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将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文件规定的食品抽检工作任务,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 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3. 取得中国计量认证(CMA)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CMAf)资质,且资质认定范围须覆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公布的《2016年食品安全 抽检计划主要内容》中指定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的全部检验项目。4. 具备与承检任务中检验项目和任务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食品检验事故。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固定且能够独立运行的实验场所,能够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承检任务需要。6. 具有稳定的、高水平的检验和技术管理人员,能保证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单位从事食品检验工作满2年及以上的食品检验人员占全部食品检验人 员的比例应不低于30%;在本单位从事食品检验工作满2年及以上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2名;从事食品检验业务相关人员总数不应低于30人。7. 具有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膳食食品国家标准全部检验项目(感官指标除外)的检验经历。能够提供近两年内每年不少于100份覆盖婴幼儿配方食品国家标准 90%以上检验项目的委托检验报告。8.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一个及以上分支机构的投标人以总部名义进行投标时,分支机构所具备的检验资质、服务能力及业绩等不计入总部。9. 投标人应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10.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也不接受与本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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