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订草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进行检查,发现有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举报。

  “集中交易市场是产品经营者开展产品流通、服务等产品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场所,也是较易出现产品安全事故的重点监管区域。集中交易市场里的产品经营者具有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强的特点,一旦发生产品安全事故后,产品经营者往往一跑了之,或者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的损失难以获得补偿。”

  市法制办主任王璞表示,此类市场是距离入场产品经营者最近、最直接的监督者,如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的,将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

  而“宾馆、饭店、娱乐、美容、维修”等服务业经营者也被要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实践中,这些场所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上的损失,严重的甚至会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王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