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承接产品标识印制的经营者今后也应当查验客户的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否则将处以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而从事产品储存、保管、运输等服务业的经营者也应查验委托人的经营资格和有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明明知道是违法产品,还帮其储存等,则没收全部场地和各项服务收入,并对服务收入为6000元以下的,并处3000元罚款;6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认证机构将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认证”在一定程度上是让消费者“一站式”了解了一个产品所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需要检测的项目、需遵守的一致性要求以及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规定等。但由于缺乏跟踪机制,产品认证的真实度令人担忧。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了“谁发证 谁担责”,提出认证机构的责任在发证后依然存在,要求其需对获证组织、产品的有效性开展定期的监督检查、工厂审核,如不能持续符合要求的,应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否则需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生产者、销售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