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不按规定召回产品或被吊证

  修订草案对“召回制度”做了规定,要求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上报监管部门。而销售者接到停止销售通知后,也应立即执行。如未按规定召回产品的,将对生产者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了主管部门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和存在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