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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兴旺)

2022.6.13


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兴旺)

  

唐兴旺:

  身份证号码:210302********2138

  住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金悦华府57号楼1805

  唐兴旺核安全违法一案,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在2022年第一季度操纵员执照申请中申报的培训材料存在实际未参加培训,但由他人代为签名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调查询问笔录、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2020年9月11日下午组织的《应急基础》《安全文化》复训3份签到单及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关于石岛湾核电第二批RO基本安全授权复训代签问题调查报告》等文件为证。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2年4月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2年4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22〕43号)及《国家核安全局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22〕01号)和你本人所写《关于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执照的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被警告人员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决定对你进行“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生态环境部

  2022年5月31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能源局,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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