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四) 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五) 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六) 亚慢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试验;

  (七) 致畸试验;

  (八) 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九) 毒物代谢及动力学试验;

  (十) 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还可考虑其他必要的试验。

  如果该新原料与已用于化妆品的原料化学结构及特性相似,则可考虑减少某些试验。

  本指南规定毒理学试验资料为原则性要求,可以根据该原料理化特性、毒理学试验数据、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定量构效关系、类似化学物的毒性等资料情况,增加或减免试验项目。

  根据产品的暴露途径,提供相应的急性或重复毒性毒理学资料。若以100%皮肤吸收来计算全身暴露量(SED), 可采用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中的NOAEL来进行风险评估,可不再进行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对于亚慢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试验,如试验周期低于90天的,应适当增加安全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