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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的生产管理规则

2023.2.15

(一)基本生产条件生产生物制品的单位应有合乎微生物操作的实验室;应具备灭菌操作条件;有冷藏设施;应能对产品自检;生产应由主管技师以上职称者主持并做到文明生产;产品要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生物制品规程》。 

(二)管理权限与范围生物制品:统一由卫生部管理,由部直属的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其它特殊需要的产品需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报告审核批准后,方可生产。

血液制品:除卫生部属的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生产,但只能有1~2个生产点,由省药检所监督检验产品质量。

其它医疗卫生单位不准生产生物制品及血液制品。个别因科研需要又无生产单位正常供应的品种,要具备一定条件,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方可研制,经检定机构同意,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在一定范围内上人体试用,但是不得进一步中试投产。

(三)颁发营业执照卫生部所属的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省属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颁发营业执照。

(四)质量标准按卫生部一九七九年颁发的《生物制品规程》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

(五)生产、销售和储备卫生部属单位的生物制品的生产、销售、储备由卫生部统一平衡。省属血站的血液制剂生产、销售由省卫生厅安排。

(六)进口生物制品由卫生部检定所检验。血液制品由口岸药检所检验。中国血源充裕国外的AIDS病已四外蔓延,进口血液制品必须严格控制。

(七)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由卫生部统一管理。新产品试销时,或参照同类产品自订,报卫生部备案,投产后再报卫生部批准。

(八)医院购进的生物制品的管理应严格按储备条件要求,预以储藏,按有效期先后使用。严格适应证,防止滥用(详见22章)。加强血液制品的监测,杜绝由于使用血液制品而传播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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