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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华:追求普遍性认可是科研雷同化的本质

2014.8.29

  基础科学研究总的目标是建立共识性理论。在实际的科研活动中,基于已有的共识性理论来评价具体科研项目的可行性、预期成果及学术价值是很自然的事情。也是各国科研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个一般的假定是:被授权的学术群体(如由具体学科的学者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能够作出正确的评价。而这个自信的前提条件是:该学术群体把握了该具体学科的共识性理论。

  在实践中,人们也认识到:对于不同具体学科背景的学者,或是同一学科背景但着重的研究方向不同的学者,他们对共识性理论的把握程度是差别很大的,而且,各自认可的共识性理论也是有很大差别的。从而,在客观现实性上否定了具体学科的共识性理论的唯一性。

  因此,在实践上,被授权的学术群体能够作出的实际评价是多个的,甚至于是相互矛盾的。

  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对特定的科研项目,要使得实际评价结果唯一化(也就是必须给出一个资助与否的评价结论),学术委员会唯一能追求的是基于普遍性的理论来认可或否定。

  所以,一个逻辑性的结论就是:在实际的科研活动中,基于学术委员会各成员的普遍性认可的理论来评价具体科研项目的可行性、预期成果及学术价值是实际发生的事情。

  也就是说,由机构主导的科研项目评审制度的本质就是用其成员普遍性认可的(而不是科学意义上的共识性)理论来评价具体科研项目的可行性、预期成果及学术价值。从而,正如大家习以为常的现象,学术委员会各成员的理论水平决定了评审结果的科学性成分到底有多大。

  这种依赖于其成员学术水平的集体评审制的特点是:参与评审的成员越多,其基于普遍认可性理论的权重越突出(离科学上的共识性越远);参与评审的不同学科的成员越多,其普遍认可性的基础科学理论越“科普”化(科学理论深度越低);同一个项目被评审的次数越多,其科学理论基础越是非科学化。

  这是一个悖论。成立各类委员会的目的是审查科研项目的科学性,而参与审查的成员越多项目获得“科学、客观”评价的成分越低,离科学性越远。对我国学术界而言,这个悖论现象在过去的20多年里表现得淋漓尽致。

  因此,要想提高我国的科学进步水平,有两个根本要素:一是承认被授权的学术群体未必能够作出正确的评价;必须确保被授权的具体学科的学术群体把握了该学科的共识性理论和有争议的非共识性理论;二是有争议的非共识性理论的研究能得到生存空间和持续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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