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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全面执行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2018.11.01

  10月31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162号),要求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自11月1日起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

  省卫生健康委已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药品信息进行了相应调整,在省平台挂网的新版目录内的药品均已明确标注“国家基本药物”属性。对于未纳入新版目录内的原“山东省增补药物”,不再保留其“基本药物”属性。据统计,调整后省平台标注“国家基本药物”属性的挂网药品共2561个,其中,调入901个,调出948个。目前,新版目录中仍部分品规暂时在省平台无挂网产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备案采购、限价挂网等方式进行补入。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作为配备使用药品的重要依据和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在全面配备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为保障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在省平台取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非基本药物的品种限制,各地可在全面配备基本药物的基础上,自行选择以市、县(市、区)或医联体、医共体为单位统一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目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实现上下联动,按照分级诊疗指南,保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同时,积极采取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基本药物使用,保证基本药物的主导地位。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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