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称标准经费),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标准经费原则上对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成本进行补助。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落实必要的配套资金。

  标准经费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市场监管总局)部门预算,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安排,规范使用。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标准计划,科学合理安排标准经费,规范标准经费的使用,保障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有效开展。

  (二)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标准经费重点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要标准,主要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推荐性国家标准中的基础通用类、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并按照“重大”、“基础通用”和“一般”三种类别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