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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茅台要求十倍赔偿 法院为何不支持?

2017.12.01

  近日,江苏太仓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消费者维权性质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53度茅台酒6瓶,在网上验证防伪码失败,后经茅台公司鉴定为假酒,原告向工商部门投诉,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未达成协议,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其货款并十倍赔偿。

  该案其他事实清楚,只有一点疑问——该假酒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其为其他可食用的酒还是工业酒精等对人体有害的非食用酒液体。为此太仓法院委托鉴定涉案茅台酒真伪的机构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进行调查,发现没有证据证明该假茅台酒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鉴定人员仅依据该批酒防伪标识不符,确认该批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

  庭审中,法院提示原告进一步鉴定判断该批酒性质,但原告拒绝进行进一步鉴定,故本案无法得出该批酒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法院释明后,原告表示愿意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主张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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