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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测量结果如何达到计量准确(四)

2021.6.18

CNAS CL 02对确认/验证的要求

直到21 世纪医学实验室才听说确认/ 验证(validation /verification)这两个令人混淆不清的计量学术语。实际上,医学实验室对这两个术语涉及的技术工作并不陌生。在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医学实验室,当时没有商品试剂,要开展新的检验项目,实验室工作者首先要从权威书籍和杂志中选择合适的测量程序,或自己设计、开发新的测量程序。这需要实验室工作者有能力确定这些程序的性能特点,例如绘制标准曲线,开展精密度、回收实验、特异性、检测限等项目的研究和评估。这些工作实际就是目前确认/验证的主要内容,在当时医学实验室最常使用的是“评估,evaluation”一词,由于当时没有或只有很少商品试剂盒,没必要将“评估”工作细分为“确认”和“验证”两个等级。

随着时代发展,现代医学实验室广泛乃至全部使用体外诊断(in vitro diagnosis,IVD)制造商提供的测量系统或试剂盒。按照欧盟法令和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法规要求,以前由医学实验室进行的确认工作改由制造者负责。

实验室认可明确要求:只要不是内部测量程序,不需要确认。但医学实验室仍需检查制造者声称的主要性能是否达到实验室要求。到了21世纪,各种标准和法规文件中已很少见到曾经常用的“评估”一词,频频出现“确认”、“验证”等计量学术语,医学实验室工作者常分不清这两个计量学术语的同异,而在CNAS 02:2008标准中似乎也存在这一问题。

1) CNAS CL 02:2008对确认/验证是这样叙述的:

“5.5.1 实验室应使用检验程序......如果使用内部程序,则应适当确认其符合预期之用途并完全文件化”。

此段指出,如果实验室使用自己制定的检验程序,应进行确认;如果实验室使用的是非自制程序,例如由IVD制造商制定的程序,则按照5.5.2的规定执行。

“5.5.2 实验室应只用确认过的程序,证实(/confirm/iing)所用检验程序适合其预期用途。”

此段要求实验室只能用确认过的程序,但这并没有完全达到认可要求,还要“证实(/confirm/iing)”此确认过的程序“适合其预期用途”。

正文中还描述如下,“证实(found)应尽量充分满足给定用途或满足某领域应用的需求。实验室应记录证实所得的结果及使用的程序”。

5.5.2最后一段话为“应评估所选用方法和程序,在用于医学检验之前应证实其可给出满意结果。实验室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应在开始即对程序评审并定期评审。评审通常每年一次。评审应文件化”。这些描述中使用大量“证实”一词,而不使用有明确定义的“验证,verification”计量学术语,反映当时检验界人士的认识不清楚。事实上,仍有些人对确认和验证二个术语混淆不分。

2) CL02:2012新版本对验证/确认要求的重要修改:

新版本总结了近年来方法评估的理论与实践进展,对验证和确认做出重要修改,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只列入确认(validation)和验证(verification)两个计量学术语。

正文中将对“确认”和“验证”的要求分别独立列为2个完整章节,一个为:

“第5章检验过程”中的“5.5.1 检验程序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其中分为三个部分:

a)总则

“5.5.1.1 总则 实验室应选择预期用途经过确认的检验程序,应记录检验过程中从事操作活动的人员身份。每一检验程序的规定要求(性能特征)应与该检验的预期用途相关”。

这段话重申和强调了2008旧版本中“5.5.2 实验室应只用确认过的程序,证实所用检验程序适合其预期用途”。明确认可的实验室所应用的测量程序都必须通过确认。但在实际工作中,医学实验室很难有足夠资源完成确认工作。新版本在注中指出一个实际可行的办法:

“注:首选程序可以是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中规定的程序,公认/权威教科书、经同行审议过的文章或杂志发表的,国际公认标准或指南中的,或国家、地区法规中的程序”。

換言之,认可了上述来源的程序都是确认过的,还特别说”首选程序可以是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中规定的程序”。也就是说实验室只要按说明书工作,那么程序就是确认过的。医学实验室如果使用IVD企业确认的测量系统/测量程序,实验室就只要验证这些已确认过的程序,所以紧跟其后的另一节是检验程序验证。

b)验证

“5.5.1.2 检验程序验证 在常规应用前,应由实验室对未加修改而使用的已确认的检验程序进行独立验证。实验室应从制造商或方法开发者获得相关信息,以确定检验程序的性能特征”。

这1段文字清楚叙述了验证的执行者是医学“实验室”,验证的内容是“未加修改的已确认的检验程序”。如果实验室修改了检验程序,那就不是验证,而是要进行确认工作;同时明确了欧盟的法令要求,即IVD企业必须向使用者提供确认研究数据。这一点在我国似乎还有不同认识,有些实验室在认可时,对厂家确认过的测量程序仍按一系列EP标准重复确认一遍,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另外,有些国内IVD厂家错误地认为确认不是自己责任,提供不了确认的研究数据。

文件第2段为“实验室进行的独立验证,应通过获取客观证据(以性能特征形式)证实检验程序的性能与其声明相符。过程证实的检验程序的性能指标,应与检验结果的预期用途相关”。

第2段强调应由医学实验室“独立验证”,以“客观证据”证实和厂家的声明相符,并还要与“预期用途相关”。验证工作不能由厂商或其它实验室完成。如果出现实验室数据和厂家不符合的清况,首先要计算差异有无统计学意义,其次要检查实验室验证工作是否严谨。CLSI EP-15中说得很清楚,“设立此导则是来验证实验室的运行能力与厂家用EP 5和EP 9方案开发和确认过的声称性能相一致。”不少情况是由于实验室缺乏足够运行能力,导致所得数据不满意,而非厂家数据不实。

目前尚未对验证工作内容达成共识。2个版本的CNAS CL 02都未具体规定验证内容,美国临床实验室改进法案(Clinical Laboratory Improvement Amendments 1988,CLIA’88)规定,临床(医学)实验室对厂家己确认的测量程序(系统)至少要评估下述3个性能,即正确度、精密度、测量范围(标准曲线),还要验证制造商的参考区间(正常参考值)对本实验室患者人群是否适当,对前2项的验证可按EP 15进行,对直线性标准曲线的验证可参考EP 06,对非直线标准曲线的验证工作,检验医学似尚无合适标准可供参考。

最后一段为“实验室应将验证程序文件化,并记录验证结果。验证结果应由适当的授权人员审核并记录审核过程”。

这是认可的特点。每一重要工作或活动都应文件化。

c)确认

在新版中,有叙述确认的专门一节,即:
“5.5.1.3 检验程序的确认 实验室应对以下来源的检验程序进行确认:(a) 非标准方法;(b) 实验室设计或制定的方法;(c) 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d) 修改过的确认方法”。

此段明确了只有在上述4种情况,医学实验室才需要进行确认工作。对大多数医学实验室而言,由于法律强调制造商应负责测量系统确认工作,管理机构不希望使用者隋隨意修改测量系统,所以国外医学实验室几乎不存在需要进行确认的情况。

我国流行所谓的“开放测量系统”,采用国外测量仪器,价廉的国内商品试剂盒,以及第三方校准品符合上述(d)项情况,此时必须需按下述要求进行确认。

“方法确认应尽可能全面,并通过客观证据(以性能特征形式)证实满足检验预期用的特定要求”。

进一步在下列注中说明什么是“确认应尽可能全面”:
“注:检验程序的性能特征宜包括:测量正确度、测量准确度、测量精密度(含测量重复性和测量中间精密度)、测量不确定度、分析特异性(含干扰物)、分析灵敏度、检出限和定量限、测量区间、诊断特异性和诊断灵敏度”。

换言之,常需按CLSI的一系列标准,如EP 5、EP 6、EP 9等进行确认,与按EP 15验证正确度与精密度相比,增加不少工作,需耗费大量人力和物力。我国有人想简化自备系统的确认工作,或者试图以验证取代确证。显然是不符合CL 02:2012要求,是不合适的。尤其在我国大力提倡“工匠”精神的现时,不宜采用。

现时在我国,急需的是树立测量系统观念,厂家不能只供应商品试剂盒,还应说明此试剂盒适用分析仪器的厂家及型号、相应的测量参数及校准品等。按上述5.5.2要求,“尽可能全面,并通过客观证据(以性能特征形式)证实满足检验预期用途的特定要求”。

向使用者提供详尽确认研究资料。医学实验室不宜随意改变国内外IVD制造商提供测量系统中的任一组分,应知道修改的后果是医学实验室需花费大量资源进行确认研究,否则恐难通过实验认可。

新版本最后一段为:“实验室应将确认程序文件化,并记录确认结果。确认结果应由授权人员审核并记录审核过程。当对确认过的检验程序进行变更时,应将改变所引起的影响文件化,适当时,应重新进行确认”。再次强调“确认过的检验程序进行变更时。.....适当时,应重新进行确认”。

小结:CNAS CL 02:2012对验证/确认的要求做了重要修改,明确指出,IVD制造商应负责对提供的测量系统/测量程序进行确认研究,向使用者提供确认研究工作数据。医学实验室如未修改制造商的测量系统/测量程序,则只要进行较简单的验证就可以达到认可要求,否则应进行复杂的确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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