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规范涵盖十种硅酸盐水泥,如下(见注 2): 1.1.1 I 型——一般用途,当不需要任何其他类型规定的特殊性能时。 1.1.2 IA型——与I型相同用途的加气水泥,需要加气。 1.1.3 II 型——一般用途,尤其是需要中等抗硫酸盐性能时。 1.1.4 IIA 型——与 II 型相同用途的加气水泥,需要加气。 1.1.5 II 型(MH)——一般用途,尤其是需要中等水化热和中等硫酸盐抗性时。 1.1.6 II(MH)A 型——与 II(MH) 型相同用途的加气水泥,需要加气。 1.1.7 III 型——适用于需要高早期强度的情况。 1.1.8 IIIA 型——与 III 型相同用途的加气水泥,需要加气。 1.1.9 IV 型——当需要低水化热时使用。 1.1.10 V 型——用于需要高抗硫酸盐性能的情况。注 1:某些水泥被指定为组合类型分类,例如 I/II 型,表明该水泥满足指定类型的要求,并且在需要任一类型时都适合使用。注 2:某些地区没有库存,符合所有类型要求的水泥。在指定使用 I 类以外的水泥之前,确定是否可以提供所提议的水泥类型。 1.2 以 SI 单位或英寸-磅单位表示的值应单独视为标准。每个系统中规定的值可能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每个系统应独立使用。组合两个系统的值可能会导致不符合标准。 SI 单位[或英寸-磅单位]的值应通过以 SI 单位[或英寸-磅单位]测量或通过使用 IEEE/ASTM SI 10 中给出的转换和舍入规则对在其他单位[或SI单位]。当实际中不使用英寸-磅单位时,数值仅以 SI 单位表示。 1.3 本规范的正文引用了提供解释性材料的注释和脚注。这些注释和脚注(不包括表格和图中的注释和脚注)不应被视为标准的要求。 1.4 本国际标准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TBT)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制定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原则的决定》中确立的国际公认的标准化原则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