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SRS 087-2022由中国团体标准 CN-TUANTI 发布于 2022-10-21,并于 2022-11-11 实施。
T/BSRS 087-2022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280 辐射防护。
T/BSRS 087-2022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地土壤放射性污染调查技术规范的最新版本是哪一版?
最新版本是 T/BSRS 087-2022 。
本标准规定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地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的活度浓度超过1Bq/g的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场地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其他受天然放射性污染的场地调查可参照执行
2017年3月,国务院批复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 2025 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我国核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新的方向和奋斗目标。两个规划中都明确提出“加强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保障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安全”“加强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管理”,将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第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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