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会独立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之外,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不收费 近日,安徽省司法厅联合省卫生厅、保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有计划的在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化解医疗纠纷。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建立独立于医方和患方的第三方人民调解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独立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之外。...
上海在医患纠纷中引入人民调解,提供化解纠纷的第三方平台。截至去年底,全市15个区县成功调解医患纠纷1637件,涉及金额4547万元。 今年6月,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各区县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患纠纷的实施机构。受案范围为患方索赔金额超过3万元并同意人民调解的、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的(不论索赔金额大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将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列为医疗机构校验和医院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对产科、儿科等高风险重点科室开展有针对性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医疗机构要建立医警快速对接机制,对于重大医疗纠纷事件要主动公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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