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 197-2010
UL 商用电炊具安全标准(第 10 版;2013年9月27日(含)修订重印)

UL Standard for Safety Commercial Electric Cooking Appliances (Tenth Edition; Reprint with revisions through and including September 27@ 2013)

2011-02

标准号
UL 197-2010
发布
2010年
发布单位
美国保险商实验所
替代标准
UL 197 BULLETIN-2011
当前最新
UL 197 BULLETIN-2023
 
 
适用范围
这些要求涵盖额定电压为 600 伏或以下的商用电动烹饪器具@适合室内使用@并符合国家电气规范@ NFPA 70。这些要求涵盖咖啡机@导电炊具@食物加热器@炸锅@煎锅@蒸汽水壶@蒸汽炊具@坚果加热器@爆米花机@炉灶@餐具加热器@以及商业厨房@餐馆@或其他分发食物的商业场所中发现的其他电器。这些要求不包括自动售货机@家用烹饪器具@额定电压超过600伏的商用烹饪器具@或微波炉烹饪器具。设计为可以安装和支撑在出线盒@(例如食品加热器@)的器具,应根据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以及电气照明灯具的安装和重量要求进行判断。利用电力以外的方式产生热量的设备(例如@凝胶或液体燃料@煤@天然气@或油)也需要针对额外的火灾风险进行调查。还研究了利用凝胶或液体燃料产生的热量的器具,以及使用其打算使用的特定燃料操作的器具。采用整体系统来限制富含油脂的空气排放的商业烹饪设备应按照商业烹饪操作通风控制和消防标准@ NFPA 96@进行安装,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此外,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 (EPA) 测试方法 202@ 固定源可冷凝颗粒物排放的测定,系统排放的废水不得超过 5 mg/m3。采用整体再循环系统的商用烹饪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以及再循环系统标准@ UL 710B 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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