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定了进口冶炼渣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冶炼渣的进口管理,包括冶炼渣、木制品废料、废纸或纸板、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此次为第二次修订。 ...
按照分类别加严要求的原则,结合调研、鉴别案例、统计数据、国际通行做法、各单位反馈意见和当前进口废物利用市场实际需求以及各类进口废物环境污染风险控制情况综合分析,除废塑料、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标准中一般夹杂物指标维持不变外,将废有色金属标准中一般夹杂物控制指标调为1.0%,其他标准中一般夹杂物限值要求调为0.5%。(4)适当控制废物自身品质要求。修订标准适当对废物自身品质加以考虑。...
-20052018/3/17GB 16487.9-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GB 16487.9-20052018/3/18GB 16487.10-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GB 16487.10-20052018/3/19GB 16487.11-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 16487.11...
与2005年标准相比,本次修订的新版标准主要在以下方面发生了变化:废止了目前已禁止进口的骨废料、废纤维相关的两项标准;增加了对进口固废的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在原有放射性控制要求基础上增加了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的要求,更有利于口岸检验;对进口固废中危险废物的控制要求统一确定为0.01%,更加简明并具操作性;加严了一般夹杂物的控制要求,除废塑料、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标准保持不变外,将废有色金属标准中该项指标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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