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泥的排放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医疗机构: 1)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海、池塘、水库、溪沟等地表水体的医疗机构。 2)污水直接排入终端无污水处理厂的下水管道的医疗机构。 3)污水无组织排放的医疗机构。 4)所有的传染病河结核病医疗机构。
GB 18466-2001由国家质检总局 CN-GB 发布于 2001-10-22,并于 2002-03-01 实施,于 2006-01-01 废止。
GB 18466-2001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C51 环境卫生,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01.040.11 医药卫生技术(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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