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向工业集聚区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处理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七条【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定期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工艺。 ...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日常监测,并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
对于环境保护,《规划》也分类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要求恢复重建集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加强流域水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工业企业水污染处置与管控体系。加快推进牛栏江堰塞湖水环境整治,防止水体生态功能退化。恢复和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响应能力。 在水源地保护方面,要求推进灾区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规范化建设。优先修复建设灾区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障饮用水安全。...
《规划》提出了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等5项重点任务,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等五大类项目,采用中央和省级项目储备库相互衔接、动态管理的方式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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