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81-3:2000
电梯建造和安装的安全规则.第3部分:电和液压维修电梯;包含修改件A1-2008;合并勘误表2009年7月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 - Part 3: Electric and hydraulic service lifts (Incorporates Amendment A1: 2008; Incorporating corrigendum July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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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EN 81-3:2000
发布
2000年
中文版
GB 25194-2010 (修改采用的中文版本)
发布单位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当前最新
EN 81-3:2000
 
 
代替标准
EN 81-3+A1-2008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安装的新型曳引或强制驱动电动服务电梯的施工和安装安全规则;或定义为起重设备的液压服务电梯;服务于规定的着陆层;有车;由于其尺寸和建造方式,其内部被认为是人员无法进入的;由绳索或链条悬挂或由滑枕支撑,在刚性垂直导轨或与垂直方向倾斜不超过15°的导轨之间移动,并由电力或液压驱动。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荷不超过300公斤的服务电梯。 旨在移动人员。 除本标准的要求外,在特殊情况下(潜在爆炸性环境;极端气候条件;地震条件;运输危险货物等)还应考虑补充要求。 本标准不包括: a) 驱动装置以外的服务电梯中所述; b) 对本标准实施前安装的服务电梯进行重要修改(见附录E); c) 起重机械;例如帕特诺斯特;矿井升降机;剧院升降机;具有自动锁定功能的器具;用于建筑和公共工程工地的料斗和提升机;船舶升降机;海上勘探或钻探平台;施工和维护设备; d) 导轨与垂直面的倾斜度超过15°的装置; e)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安装;维修和拆卸服务电梯; f) 井壁使用玻璃;用于汽车和层门,包括视觉面板。 然而;该标准可以有效地作为基础。 本标准未涉及噪声和振动,因为这些与载货电梯的安全使用无关。 本标准不涉及火焰传播。 满足无法进出汽车的条件;轿厢尺寸不得超过: a) 地板面积; 1;0 平方米; b) 深度; 1;0米; c) 高度; 1;20 m。 如果轿厢有多个固定车厢,则高度不限于1;20 m;其中每一个都满足上述要求。 尤其;专门用于货物运输的起重设备;但轿厢尺寸超过上述任一数字的,不得列入“服务电梯”类别。 本标准涵盖了额定速度不超过 1 m/s 的服务电梯的安全要求。 注:对于额定速度较高的服务电梯,应酌情采用附加要求,以保持相同的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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