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81-2:1998
电梯的建造和安装的安全规则.第2部分:液压梯.包含修改件A1-2005 和 A2-2004;合并勘误表-1999年9月;Remains Current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 - Part 2: Hydraulic lifts (Incorporates Amendment A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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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EN 81-2:1998
发布
1998年
中文版
GB 21240-2007 (修改采用的中文版本)
发布单位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替代标准
EN 81-2:1998/AC:1999
当前最新
EN 81-2:1998/prA2:2000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服务于规定着陆层的永久安装的新型液压升降机的构造和安装的安全规则,该升降机具有设计用于运输人员或人员和货物的轿厢,通过千斤顶、绳索或链条悬挂并在不倾斜的导轨之间移动。 与垂直方向的夹角超过 15°。 除本标准要求外,特殊情况下(潜在爆炸性环境、极端气候条件、地震条件、运输危险货物等)还应考虑补充要求。 本标准不包括: a) 带有除以下规定以外的驱动装置的电梯; b) 在现有建筑物 2) 空间不允许的情况下安装液压升降机; c) 对本标准实施前安装的电梯进行的重要修改(见附录 E); d) 起重设备,如链斗式升降机、矿山升降机、剧院升降机、建筑和公共工程场所用自动笼、料斗、升降机和起重机械、船舶起重机、海上勘探或钻井平台、建筑和维修设备; e) 导轨与垂直面的倾斜度超过15°的装置; f) 电梯运输、安装、维修和拆卸过程中的安全; g) 额定速度超过1m/s的液压升降机。 % h) 额定速度为 0.15 m/s 的电梯。 & 然而,该标准可作为有用的基础。 本标准未涉及噪声和振动,因为这些与电梯的安全使用无关。 本标准没有规定火灾时使用电梯所需的附加要求。 2) 现有建筑物是指在订购电梯之前已使用或已经使用的建筑物。 内部结构完全更新的建筑物被视为新建筑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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