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 EN 12952-1:2001由英国标准学会 GB-BSI 发布于 2002-04-29,并于 2002-04-29 实施。
BS EN 12952-1:2001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J98 锅炉及其辅助设备,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27.040 燃气轮机和蒸汽轮机、蒸汽机。
* 在 BS EN 12952-1:2001 发布之后有更新,请注意新发布标准的变化。
总则本欧洲标准适用于容量超过 2 升的水管锅炉,用于在允许压力大于 0.5 bar 且温度超过 110℃的情况下产生蒸汽和/或热水,以及辅助锅炉。 本欧洲标准的目的是确保将与水管锅炉运行相关的危险降至最低,并提供足够的保护以遏制水管锅炉运行时仍然存在的危险。 管式锅炉投入使用。 这种保护将通过正确应用本欧洲标准各个部分中的设计、制造、测试和检验方法和技术来实现。 在适当的情况下,在相关设备的培训和操作说明中以及当地对残留危险和潜在误用给出了充分的警告(参见 prEN 12952-8、prEN 12952-9 和 prEN 12952-16)。 2 锅炉组装目的本标准中,锅炉总成包括: a) 水管锅炉,包括从给水入口(包括进水阀)到蒸汽和/或热水出口(包括出水阀)的所有受压部件,或者,如果没有阀门,则为出口集管下游的第一个圆周焊缝或法兰)。 所有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相关安全附件和通过燃烧气体加热且不能通过插入截止阀与主系统隔离。 此外,连接到锅炉的管道涉及排水、通风、减温等服务,直至并包括管道线路中的第一个隔离阀锅炉下游。 由烟气加热或独立燃烧的再热器,并单独配备其安全附件,包括所有控制和安全系统。 b) 隔离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和相关互连管道; c) 供热或燃烧系统; d) 准备并向锅炉供给燃料的装置,包括控制系统; e) 为锅炉提供给水的装置,包括控制系统; f) 热水发电装置的压力膨胀容器和水箱.3 其他工厂设备 a) 锅炉支撑钢结构、绝热材料和/或砖结构以及外壳; b) 为锅炉提供空气的装置,包括由下列气体加热的送风机和空气预热器:燃烧; c) 将烟气通过锅炉输送至烟囱入口的设施,包括位于烟气去除路径中的引风机和减少空气污染的设备; d) 锅炉运行所需的所有其他设备有关水管锅炉设备使用的操作系统类型的描述,请参见 prEN 12952-7.4 排除 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锅炉设备: a) 除固定式锅炉以外的锅炉; b) 锅壳式锅炉,包括电锅炉; c) 核主电路,其故障可能导致放射性排放。
)232 二次蓄电池和电池设备安全性要求第3部分:牵引蓄电池 (EN 5027232002)255 二次蓄电池和电池装置的安全要求第4部分:便携式仪表 用电池(EN 5027242007)266 原电池第1部分:总则(EN 6008612011)272 原电池第2部分:物理和电气规格(EN 6008622011)299 原电池第3部分:手表电池(EN 600863201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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