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 EN 12952-1:2001
水管锅炉和辅助设备.总则

Water-tube boilers and auxiliary installations - General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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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BS EN 12952-1:2001
发布
2002年
发布单位
英国标准学会
替代标准
BS EN 12952-1:2015
BS EN 12952-1:2002
当前最新
BS EN 12952-1:2015
 
 
引用标准
EN 12952-5:2001 prEN 12952-6-1998 prEN 764 prEN 764-3-1999
被代替标准
97/711221 DC-1997 BS 1113:1999
适用范围
总则本欧洲标准适用于容量超过 2 升的水管锅炉,用于在允许压力大于 0.5 bar 且温度超过 110℃的情况下产生蒸汽和/或热水,以及辅助锅炉。 本欧洲标准的目的是确保将与水管锅炉运行相关的危险降至最低,并提供足够的保护以遏制水管锅炉运行时仍然存在的危险。 管式锅炉投入使用。 这种保护将通过正确应用本欧洲标准各个部分中的设计、制造、测试和检验方法和技术来实现。 在适当的情况下,在相关设备的培训和操作说明中以及当地对残留危险和潜在误用给出了充分的警告(参见 prEN 12952-8、prEN 12952-9 和 prEN 12952-16)。 2 锅炉组装目的本标准中,锅炉总成包括: a) 水管锅炉,包括从给水入口(包括进水阀)到蒸汽和/或热水出口(包括出水阀)的所有受压部件,或者,如果没有阀门,则为出口集管下游的第一个圆周焊缝或法兰)。 所有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相关安全附件和通过燃烧气体加热且不能通过插入截止阀与主系统隔离。 此外,连接到锅炉的管道涉及排水、通风、减温等服务,直至并包括管道线路中的第一个隔离阀锅炉下游。 由烟气加热或独立燃烧的再热器,并单独配备其安全附件,包括所有控制和安全系统。 b) 隔离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和相关互连管道; c) 供热或燃烧系统; d) 准备并向锅炉供给燃料的装置,包括控制系统; e) 为锅炉提供给水的装置,包括控制系统; f) 热水发电装置的压力膨胀容器和水箱.3 其他工厂设备 a) 锅炉支撑钢结构、绝热材料和/或砖结构以及外壳; b) 为锅炉提供空气的装置,包括由下列气体加热的送风机和空气预热器:燃烧; c) 将烟气通过锅炉输送至烟囱入口的设施,包括位于烟气去除路径中的引风机和减少空气污染的设备; d) 锅炉运行所需的所有其他设备有关水管锅炉设备使用的操作系统类型的描述,请参见 prEN 12952-7.4 排除 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锅炉设备: a) 除固定式锅炉以外的锅炉; b) 锅壳式锅炉,包括电锅炉; c) 核主电路,其故障可能导致放射性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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