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占伟本标准规定了移动电话手持机用可充电电池组(以下简称电池组)标识的基本原%I,标识 内容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河北省生产、销售的电池组。
DB13/ 299-1997由河北省标准 CN-DB13 发布于 ,并于 1997-4-1 实施。
DB13/ 299-1997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L00 标准化、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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